請求返還借款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872號
TPSV,114,台聲,872,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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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連美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5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752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52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 ,然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 付第三審裁判費之事實;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回覆單可憑。依上說明,其 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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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