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股票等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862號
TPSV,114,台聲,862,20251008,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吳昌福
代 理 人 陳世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杰勝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395號),聲請再
審,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 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3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83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 台聲字第861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石 有 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