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得阻撓重劃施工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1825號
TPSV,114,台上,182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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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李文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阻撓重劃施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7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
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 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 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 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 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



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土地之所有權人 ,於被上訴人委託廠商施作該重劃區細計道路-10M-1、-10M -2、-8M-2公共設施工程期間,阻撓重劃施工,被上訴人於 協調不成後,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 第4項規定,得請求在上開工程範圍內,禁止上訴人站立於 挖土機前、進入施工地點、破壞已施作工程或為其他阻撓施 作重劃公共工程之行為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 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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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