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6號
聲 明 人 蘇柏綸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蘇柏綸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以「刑事述請」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