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250號
TPSM,114,台聲,25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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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0號
聲 明 人 陳啓輝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9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553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啓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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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