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3號
聲 明 人 凃宇珅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第
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32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凃宇珅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