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聲 明 人 韓雨珊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9月18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581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韓雨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18日114年度台上字第4581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復於114年10月2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案號欄誤載為第一審案號即113年度審金〈漏載:訴〉字第2923號),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