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239號
TPSM,114,台聲,239,20251030,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9號
聲 明 人 賴翰儒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8
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87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賴翰儒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70號判決以聲明人違背法律程式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