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235號
TPSM,114,台聲,23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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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5號
聲 明 人 謝曜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114年9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62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謝曜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游士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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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