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翁佩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3月11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 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 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 ,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 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翁佩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認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憑。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 院前述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 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 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游士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