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14號
抗 告 人 蔡順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4年9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09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蔡順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逾期上訴而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