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070號
抗 告 人 卓哲義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9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卓哲義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