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5384號
TPSM,114,台上,538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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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384號
上 訴 人 陳翰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分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89
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6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翰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出具「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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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