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5084號
TPSM,114,台上,508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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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084號
上 訴 人 陳家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839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43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 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陳家儒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 載,提供其所申設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 款卡暨密碼,幫助身分不詳於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語萱」 之人,以如其附表所示方式對陳炳樺等11人詐欺取財,並助 益隱匿詐騙贓款去向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 關係從一重論處幫助一般洗錢罪刑(兼論幫助普通詐欺取財 罪),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且宣告相關沒收暨追 徵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憑據及理 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與「陳語萱」彼此常以「寶寶、寶 貝老婆」或「寶貝老公」互稱,詎遭「陳語萱」以情感詐欺 之方式,哄騙伊將本案帳戶提款卡暨密碼提供與「陳語萱」 使用,嗣伊手機迭接獲有款項匯入之簡訊通知,驚覺金流異 樣後,迅即主動掛失本案帳戶並報警,此從伊有避免更多人 受害,且使得本案帳戶內猶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千餘元 遭圈存之舉止,及伊與「陳語萱」間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 伊就「陳語萱」不滿伊掛失本案帳戶之指責,回應其欺騙伊 而予反駁等情以觀,足見伊主觀上並無幫助「陳語萱」犯罪 之意思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 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 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原 判決依憑上訴人供承:伊就「陳語萱」之真實姓名、年籍等



一無所悉,亦未見過其本人,因「陳語萱」告知若提供金融 帳戶,可按日獲得2,000元之報酬,乃將伊所申設很少使用 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陳語萱」,伊無法管控「 陳語萱」如何加以使用,嗣「陳語萱」匯款共6,000元之報 酬給伊,伊於軍中有上過有關若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給別人 ,可能會涉及幫助詐欺罪嫌之法治宣導課程等語,且上訴人 對於嗣有陳炳樺等11人被詐騙,致將不等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內旋遭轉匯等情,亦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炳樺等11 人證述之受害情節相符,佐以卷附上訴人寄交金融卡之寄件 單據、相關詐騙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及本案帳戶之 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敘明略以:上訴人係大學畢業之成年 人,有打工收領匯薪之工作歷練,就「陳語萱」未使用本可 輕易自行申辦之金融帳戶,反徵求他人之金融帳戶使用,主 觀上已預見係作為詐欺洗錢之工具,詎為獲取報酬而提供其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任諸素未謀面且身分不詳之「陳 語萱」用以作案,自非無縱使助益對方詐欺洗錢犯行,亦在 所不惜之容任心態而不違其本意等旨,並據以指駁說明上訴 人在原審所為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為何係卸責情 詞而不足採信之理由甚詳(見原判決第5至10頁)。核原判 決認定上訴人確有被訴之犯行,已敘明其憑據及理由,尚無 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 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仍 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復就其主觀上有無幫助他 人犯罪意思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 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 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關於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之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揭重罪部分 之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幫助 普通詐欺取財輕罪部分,本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 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復無同條項但書規定 之例外情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之審理, 該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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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