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5068號
TPSM,114,台上,506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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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068號
上 訴 人 鍾文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4年6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91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 訴人鍾文忠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 錢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調查證 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證據之取捨與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其取捨判斷苟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判決內論 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 題。原判決及所引用之第一審判決,業依憑上訴人自承有申  請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並領有存摺、提款卡之供述,並參酌證人即附表二所示 王博誌等20名被害人證述、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及其他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客觀上有將本案帳戶之 金融卡、密碼予他人作為詐欺犯行使用,主觀上亦具有幫助 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並就上訴人否認有交付 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供詐欺行為人使用,辯稱:㈠係將 本案帳戶金融卡之密碼寫在紙上,並不慎與金融卡一併遺失 ,㈡其經濟狀況無需將本案帳戶金融卡、密碼交予他人,㈢本 案帳戶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係用於收取Airbnb短租租金及



案外人高珉振調解賠償金之用,且於本案詐欺犯行前其內仍 有新臺幣1萬3794元,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亦有高額餘 款,㈣其於接獲銀行來電告知帳戶異常後即報警處理,故無 幫助洗錢、詐欺客觀犯行與主觀犯意云云,如何或與卷證資 料不符,或與常情事理有違,或與上訴人其他供述內容相悖 ,而不足為上訴人有利認定之依據等旨,原判決俱憑卷內證 據逐一說明、指駁,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 皆無違背。上訴意旨謂原判決僅就其辯解有所指駁,但未依 憑積極證據認定本案具體犯罪事實,而指摘原判決違法云云 ,然依卷內證據,業足認上訴人持有之本案帳戶金融卡、密 碼,係於民國113年4月8日前某日為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並 作為詐欺集團成員收取王博誌等20名被害人陷於錯誤之匯款 款項之用,客觀上已具有幫助行為之外觀,上訴人上述否認 交付行為及幫助犯意辯解既非可採,原判決據以認定係上訴 人基於幫助犯意而交付,即無違法可指,上訴意旨徒憑己見 ,任意指摘,核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上訴意旨另以其係遺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未立即 報警處理,而有幫助之不確定故意云云,核與原判決依憑卷 內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符,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三、本院為法律審,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 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 上訴之適法理由。上訴人於原審未提出其附表二編號2、11  、18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其等一部或全部損失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筆錄、匯款資料,乃其於原審宣 示判決後始調解成立,並於上訴本院後方行提出前揭資料, 顯係在第三審提出新證據,依上述說明,亦非合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 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 說明,應認其關於幫助洗錢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 予以駁回。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幫助洗錢部分之上訴,既從 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一審及原 審均認有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 ,亦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一併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 回,則上訴人請求緩刑諭知,無從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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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