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4977號
TPSM,114,台上,4977,20251028,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977號
上 訴 人 潘家瑋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65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潘家瑋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販賣第三級 毒品未遂罪刑及沒收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不 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所為量 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載述其審酌依 據及裁量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依其發於社群軟體「X」之網路貼文,其主 觀犯意係出於找女生一起施用毒品,即俗稱「約炮」行為, 而所提及「音樂課」係指吸毒之意,非販賣毒品,並無於網 路上刊登販賣毒品資訊,實無販賣毒品犯意,係遭警方挑起 方起意而販賣毒品之「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 能力等語。
四、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 ,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就未經判決部分,提起上訴 ,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 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既非第二審 審判範圍,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判決依憑卷證,已記 明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 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撤回對於第一審判決其他部分之上訴 (見原審卷第64至65、73頁),因此僅就刑之部分審理,亦 即未就其餘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為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主張其本無犯罪故意,係警方引誘其犯罪,為陷 害教唆云云,顯係對於不在原審審理範圍之認定犯罪事實部 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上訴意旨係對未經原審判決部分,依憑己意指為違法,與首 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合,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