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76號
TPDV,106,司促,14276,2017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