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001號
上 訴 人 張○○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
年4月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91號,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7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 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張○○有如其事實欄所載,於 民國000年0月00日00時許,在○○市○○區○○路0段(地址詳卷 )之A女(姓名詳卷)居處內,強行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及搓 A女外陰部而性交得逞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強制性 交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憑據 及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於案發稍早聚餐時並未刻意對女灌 酒,A女讓伊進入其居處,係假藉介紹住家環境之說詞,誘 使伊對其產生好感,以改善其職場上之不利處境,雙方在兩 情相悅之情況下而有親密之身體接觸,但伊並未以手指插入 A女之陰道,嗣伊清醒後意識到戀情曝光將影響彼此之工作 ,為斷絕此項不倫關係,因而向A女道歉,並非緣於伊對A女 性侵害之故。又伊配偶去電質問A女侵害其配偶權之問題,A 女為自保始對伊提出性侵害之誣告,遑論其證述遭伊性侵害 之過程,前後不一,顯有瑕疵而無足採信。至於劉○○、蔣○○ 所為不利於伊之證述,均係聽聞自A女陳稱其遭伊性侵害之 傳聞陳述,且A女與蔣○○間以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本 質上亦屬無異於A女指訴之累積性證據,無從作為A女指訴之 補強證據。詎原審除未依伊請求向A女就醫之診所,函詢何 以導致A女陰道感染之原因外,復未調查A女單方所為不利於 伊之性侵害指證,有無其他確切之補強證據佐實,徒採用前 開僅具有累積性質之證據資料,遽認伊有對A女強制性交之 犯行,殊屬違誤云云。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且供 述證據之內容雖有參差或出入,本許法院依相關證據法則斟 酌比較後加以取捨,而僅採其中與基本事實相符且無礙真實 性之一部據以裁判,並排斥與事實不符之其他部分,倘其採 證及認事未違背經驗、論理、補強及相關證據法則,復敘明 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 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原判決依憑證人A女指證略以:上訴人 強行把伊推倒在床上,並將伊伸縮褲及內褲一起脫到膝蓋以 下後,就以手指侵入伊陰道,伊趕緊坐起來把褲子拉上且往 門的方向跑,但被上訴人擋住,雙方僵持在門邊,伊便對上 訴人說他酒喝多了,應該要回家了,幾秒之後,上訴人復用 力地把伊褲子往下扯後,再接續以手指侵入伊陰道,上訴人 將手指插入伊陰道的時間不長,主要是用手搓伊陰部等語, 與上訴人供承其有於案發當時在A女居處內撫摸A女之外陰部 ,隔天有向A女道歉等語,互核相符,佐以①證人劉○○證稱: A女於案發隔天來電找伊聊天,因為A女平常沒事不會聯絡伊 ,所以伊逼問她,她才開始跟伊講這件事,說上訴人很變態 ,對她做很噁心的事,講到一半就一直哽咽、哭泣,可以聽 得出來她心情不佳等語。②證人蔣○○證稱:伊於112年3月底 某日找A女吃飯,A女一開始很隱晦的叫伊要小心上訴人,伊 逼問A女才慢慢講出說上訴人用手指侵入伊下體,當時A女的 表情看起來很痛苦,因伊先前遭上訴人性騷擾時有被A女看 到,所以A女才對伊講說上訴人有對其做更可惡的事,伊感 覺A女於本件發生後容易顯得煩躁等語。③A女於案發後與劉○ ○、蔣○○間之LINE對話紀錄「(劉○○:這兩天心情有沒有好 一點)上班時笑不出來,每天面對他(指上訴人,下同)覺 得心累」、「(蔣○○:抱歉早知道會被叫進去就不該留妳) 妳以後也少一個人加班就是,至少讓公司一個人知道,免得 妳落入他的狼手,剛被叫進去又給我提飯局的事,我真的快 吐了」、「(蔣○○:其實證據也是時間有限這個妳也要想清 楚)我現在沒辦法提告的,會影響新工作,而且我不想一直 因為官司見到他,跟妳說,只是希望妳保護自己」及「但我 想說,再這樣下去每天面對他,我會撐不住,就每天猛投( 指投遞轉職履歷)」等語。④A女於案發翌日(即000年0月00 日)及同年月00日,經就醫診斷其陰道及外陰部發炎,有○○ 婦產科小兒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暨A女健康存摺之就 醫及用藥紀錄可稽。以上證據資料,均係有別於A女所為不 利於上訴人性侵害指訴之獨立事證,並非傳聞自A女受害陳 述之重複或累積,且與A女指訴被害情節時之負面情緒表現 及心理狀態等反應情況契合,堪為A女所為性侵害指證具有
憑信性之補強擔保。對於上訴人在原審所為如其前揭上訴意 旨所示之辯解為何均不足以採信,亦說明略以:關於上訴人 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前,係先將A女推倒到床上後,再脫下A 女之褲子,抑先脫下A女褲子後,再將A女推倒到床上,A女 就此之陳述固不盡一致,然礙於距案發時已間隔久遠,以致 記憶模糊使然,況揆其陳述差異僅屬細節之出入而已,無足 據此否定其所為不利於上訴人指證之憑信性。又依A女、蔣○ ○及上訴人一致之陳述,A女與上訴人之職場相處關係不佳, 殊難想像會有A女因仰慕之心理邀請上訴人進門,進而發生 彼此親密互動之情形。再A女怕影響工作乃隱忍而原不擬提 告,嗣因同事「○○」逕向上級主管反映上訴人有不當之行徑 而曝光,甚至發生上訴人之配偶致電A女騷擾之情事後,A女 因難以忍受始報警對上訴人提出性侵害之告訴,足見A女殆 無誣指上訴人之可能等旨綦詳。另敘明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上訴人聲請函詢○○婦產科小兒科診所,欲證明A女陰道感染 並非遭性侵害所致,何以尚無調查必要性而不予調查之理由 。核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確有對A女強制性交之犯行,已敘明 其憑據及理由,對於上訴人所為之相關辯解及證據調查之聲 請,為何不予採納暨無調查必要而不予調查,亦依據卷證資 料詳予指駁說明,揆其採證認事之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 、補強及相關證據法則,並無如上訴意旨所指徒憑A女單方 所為具有瑕疵且欠缺補強佐證之證述,即行認定上訴人犯罪 事實之情形。上訴人上訴意旨無視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與說明 ,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相同陳詞,並就其有無強行以手 指插入A女陰道之單純事實,再事爭辯,顯非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至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 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執不影響判 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漫事爭執,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 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 ,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