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14年度,17號
IPCV,114,民著訴,17,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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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
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秋蓉
訴訟代理人 呂育瑋
被 告 奕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鳴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 爾特科技公司)之子公司,致力於發行創意數位影像內容及 影音素材,IMAGEMORE®為原告自製自有之大中華區領導品牌 ,客戶可透過原告之專業創意影像圖庫網站取得正版圖片授 權;如原證3所示圖號A081005、A080006二圖片(下分別稱系 爭百子圖、系爭百鶴圖,合稱系爭圖片),乃由富爾特科技 公司曾對外投資之子公司富爾特科技薩摩亞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司)出資委託中國畫師王少榮運用 其專業技術,決定構圖、配色等事項後繪製而成,是系爭圖 片具原始性且展現出創作者之個性,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 術著作。又系爭圖片之著作王少榮與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 司約定其創作著作權係歸屬於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司,嗣 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司復於民國92年1月14日將系爭圖片之 著作財產權轉讓予原告,原告亦將系爭圖片公開發表在原告 網站時表彰原告著作權人身分,是原告自為系爭圖片之著作 財產權人。詎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在其所經營之 官方網站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圖片,販賣系爭圖片之畫作; 被告為專業藝術相關公司,應得認識若其需利用第三人著作 ,應取得合法授權始得利用;而被告使用系爭圖片前卻未事 先查明,並確認系爭圖片之著作權歸屬、是否取得合法授權 ,具侵權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原告有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之情形,故請求依著作權法



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賠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 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圖片應為古時流傳下來作者不明之民俗畫作 ,其被翻拍後公開流傳於網上供人下載,被告員工於101年 由大陸共享網站下載系爭圖片後,上架至被告官方網站銷售 販賣。又被告員工下載系爭圖片時,網站上並未見任何著作 權相關記載或權利限制,且迄今中國規模最大之歷史書畫網 站三典軒,長期刊載系爭百鶴圖為佚名畫家作品,可買賣及 商用,系爭百子圖亦使用於企業中國鐵通儲值卡片版面,顯 見原告並非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16頁)
  https://decoration-collect.com為被告所經營之官方網站 ,被告並於101年間起在該網站刊登系爭圖片,供不特定民 眾瀏覽選購。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詎被告未經原告同 意或授權,即於所經營之官方網站刊登系爭圖片,並供不特 定民眾瀏覽選購,業已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之重 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 第216頁),所應審究者為:㈠系爭圖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之美術著作?原告是否為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㈡被告 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如有,原告依著 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無理由?㈢其損害賠償金應如何計算?以若干為適當?茲 分述如下:
 ㈠系爭圖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且原告為系爭圖片 之著作財產權人:
 ⒈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而美術著作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權 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 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 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所謂「原創性」,廣 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



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以表達著作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 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 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 查系爭圖片係分別以百子、百鶴為角色,並分配百子、百鶴 所在位置加以構圖並配色,已展現創作者對於畫作中之角色 該如何呈現之思想及感情,而具有創作性,亦無證據證明系 爭圖片係抄襲他人而來。因此,系爭圖片具有原創性,而為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⒉再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出資聘請他人完 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 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 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 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 有,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是依上開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得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另按在著作之原 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 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 爭圖片之創作人為中國畫師王少榮,且係於己卯年(即西元 1999年、民國88年)農曆8月、10月所創作完成,此觀系爭 圖片上之落款有「己卯年桂月少榮畫」、「己卯年孟冬少榮 畫」二字即明(本院卷第141至147頁),又當時係由富爾特 科技薩摩亞公司出資聘請王少榮完成「國畫百字系列」之著 作,並約定完成著作後之著作權係歸屬於富爾特科技薩摩亞 公司,有出資委託創作合約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9至111 頁),可知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司及系爭圖片之著作人已明 確約定受聘人完成著作著作權係歸由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 司享有甚明。嗣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司於92年1月14日將包 含系爭圖片在內之相關圖檔之著作權轉讓予原告等情,有著 作權轉讓協議及轉讓內容附件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1至2 03頁),堪認原告確為系爭圖片之著作權人。再者,系爭圖 片上均顯示有代表原告公司之「IMAGEMORE」浮水印(本院 卷第31、33頁),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已得推定 原告為系爭圖片之著作人,被告復未提出原告非該著作之著 作人之反證,益證原告確為系爭圖片之著作權人,並享有著 作財產權。是被告仍辯稱原告非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並無可採。




 ⒊至被告雖辯稱網路上均可尋得系爭圖片,且中國規模最大之 歷史書畫網站三典軒,長期刊載系爭百鶴圖為佚名畫家作品 ,可買賣及商用,系爭百子圖亦使用於企業中國鐵通儲值卡 片版面,顯見原告並非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等語,惟查 :
 ⑴觀諸被告所稱昵圖網上之百子圖、百鶴圖圖片,上傳時間分 別為西元2021年12月7日、2020年7月17日(本院卷第71、73 頁、第149至155頁);而圖行天下上之百子圖、百鶴圖圖片 ,最早上傳時間分別為西元2015年4月、2020年6月25日(本 院卷第72至73頁、第159至170頁);百圖匯上之百鶴圖圖片 ,上傳時間則為西元2011年10月15日(本院卷第173至175頁 );另被告所稱之三典軒網站(本院卷第87頁),依原告提 供之相關資料,可知該網站係由深圳市商達迅網絡科技有限 公司旗下專業提供書畫藝術品和書畫相類資料的藝術類網站 ,且該公司係於西元2019年9月2日設立登記(本院卷第179 頁),則該網站上上傳百鶴圖之時間,當亦在西元2019年9 月2日後。是以,上開網站上傳百子圖、百鶴圖之時間明顯 晚於系爭圖片創作完成之時間,自無從作為證明原告並非系 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依據。至中國鐵通儲值卡雖係以系 爭百子圖作為卡片版面使用(本院卷第88頁),惟並無發行 之時間,且中國鐵通亦可能係經授權使用系爭百子圖,尚無 從以系爭百子圖業經中國鐵通作為卡片版面使用,即認定原 告並非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⑵又上開網站雖有刊載系爭圖片,惟昵圖網上之百子圖、百鶴 圖圖片下方有明確記載「昵圖網所有作品均是用戶自行上載 分享並擁有版權或使用權,僅供網友學習交流,未經上傳用 戶書面授權,請勿作他用…」(本院卷第71、73頁、第149至 155頁),且昵圖網之網站聲明亦記載「一、關於網站作品⒈ 均來自網友的上傳。昵圖網站內所有作品均由網友上傳而來 ,由網友自己管理與負責。昵圖網不擁有此類作品版權… 。⒉僅限用於學習交流。昵圖網作品均由昵圖用戶上傳用於 學習交流之用,勿作他用;若需商業使用,需獲得版權擁有 者授權…。」(本院卷第157頁);而圖行天下之百子圖、百 鶴圖圖片下方有明確記載「本站共享素材僅供學習參考使用 ,不得用於任何商業用途使用,違者自負」(本院卷第72至 73頁、第159至170頁),且圖行天下之網站聲明亦記載「圖 行天下網平台免費、共享資料素材僅供學習參考使用,不得 用於任何商業用途的使用。訪問者若需要對設計作品素材 進行修改,或用於商業目的,應當聯繫原作者獲得授權許可 。」(本院卷第171頁);百圖匯上之百鶴圖圖片下方有明



確記載「所有圖片素材均為互聯網用戶上傳分享,版權等歸 上傳用戶或原權屬方所有,僅供網友學習交流,未經權屬方 書面授權,請勿作他用。」(本院卷第175頁),且百圖匯 之版權聲明亦記載「百圖匯不是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只是為 用戶提供交易平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百圖匯無法對隨機來 自各類網路渠道的海量圖片一一核實其是否經過權利授權, 百圖匯不具備審查、判斷原創作品是否侵權的能力。」(本 院卷第177頁);三典軒網站上之百鶴圖圖片下方記載:「 三典軒對所有圖片都不擁有版權,圖片版權屬於作者版權 受益者,…。三典軒不參與版權商業授權事宜,只是提供共 享資料服務…」(本院卷第181至183頁),且三典軒之網站 說明記載「⒈我們網站只提供書面資料,不參與圖片版權授 權相關事宜。⒉根據版權法解釋,書畫圖片版權屬於作者, 不屬於採集掃描拍攝者,也不屬於收藏者。」(本院卷第17 9至180頁),可知昵圖網、圖行天下、百圖匯、三典軒上與 系爭圖片相同之百子圖、百鶴圖,均為網友或網站管理者自 行上傳,其來源亦屬不明,自難以網路上流傳來源不明之系 爭圖片,即認定原告並非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㈡被告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故意係 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而所謂過失, 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 意,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 生者而言。
 ⒉被告自稱係因其員工於101年間由大陸共享網站下載系爭圖片 後,上架至被告官方網站銷售販賣,而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 或授權,即使用系爭圖片,所為已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 公開傳輸行為,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自堪認定。又被告係從事販賣相關藝品、畫作之公司(本 院卷第23至29頁),則其欲使用在其官方網站上販售之藝品 、畫作,本應注意有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應確實取得 授權,惟被告未注意及此,在未確認所使用之圖片(畫作) 來源為何、是否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即逕自下載 系爭圖片後,在其經營之官方網站上販售,自有應注意而未 注意之過失甚明。
 ⒊至被告雖辯稱其員工下載系爭圖片時,並無任何註明其出處 、來源或任何與著作權相關之記載等語,惟查,被告自承因 年代久遠,已經忘記是由何網站下載等語(本院卷第216頁



),自難認定被告當時原始下載系爭圖片之來源為合法。又 未標註任何出處、來源之圖片,不當然代表並非他人享有著 作財產權之著作,被告既係將系爭圖片用於商業用途,在使 用前更應加以查證,倘有疑問或不確定之處,在未經查證前 自不應貿然使用。況且,依上開昵圖網、圖行天下、百圖匯 、三典軒網站上之記載,可知被告所提出之該等網站上與系 爭圖片相同之百子圖、百鶴圖,均為網友或網站管理者自行 上傳而來,其來源亦屬不明,且上開網站之圖片下方或網站 版權聲明,均有記載該等圖片僅能用於學習交流之用,不得 用於商業用途,亦未記載得任意下載使用或得作為商業用途 等文字,顯見該等網站上與系爭圖片相同之百子圖、百鶴圖 ,並非可合法下載用於商業用途,自難以被告員工下載系爭 圖片時,未有標註任何來源或與著作權相關之文字,即得以 解免被告之過失責任。
 ⒋基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即擅自在其 官方網站上銷售販賣系爭圖片之畫作,已過失侵害原告就系 爭圖片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是原告依前揭規定主張被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⒈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 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 賠償額;而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著作權法第88條 第2項第1款前段、第3項前段及民法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 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 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為專以發行影像內容及影音素材之公司,並以授權他 人使用該等影像內容及影音素材為業,有系爭圖片之著作權 聲明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1、33頁),被告過 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致使原告受 有未能取得該部分授權金之損害,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 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雖提出授權其他客戶使用圖片之費 用資料及自製發行單圖預購會員優惠價格表(本院卷第223 至227頁、後附證物袋),惟觀諸該費用資料,可知其他客 戶使用之圖片編號顯與系爭圖片不同,且該費用金額亦與原 告所提出之會員優惠價格表不同,可見原告授權他人使用圖 片之價格會因圖片內容、購圖數量、授權期間及尺寸大小



,而有不同之授權金額,另本件被告實際使用系爭圖片之規 格亦無從得知,自難以上開費用資料及會員優惠價格表作為 系爭圖片授權金額之依據,準此,原告主張其不易證明實際 損害額而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自屬有據。爰審 酌系爭圖片係富爾特科技薩摩亞公司出資聘請中國畫師王少 榮繪製而成,分別以百子、百鶴為角色,並分配百子、百鶴 所在位置加以構圖並配色而成,有相當之創意程度,而被告 係於101年間,由其員工在大陸共享網站下載系爭圖片後, 上架至被告官方網站銷售販賣,並在原告於111年7月間通知 侵權事實後,即於同日下架(本院卷第63、216頁),不法 刊登時間長達10年,且迄今被告之臉書上仍留存有106年5月 10日刊登之系爭百子圖(本院卷第239頁),再考量被告所 使用之系爭圖片為2張,且將系爭圖片作為畫作銷售販賣之 商業使用,被告並自承已賣出2幅畫作(本院卷第216頁), 參以原告為資本總額1億800萬元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 37頁),被告僅為資本額50萬元之有限公司(本院卷第41頁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以10萬元酌定其損害賠償額,尚 屬過高,應以每張圖片各25,000元共計5萬元為適當,至逾 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2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而本件起訴狀 繕本係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51頁),是被告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13年11月13日起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 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 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聲請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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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