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民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創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惠雯
聲 請 人 吳豐卿
相 對 人 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晨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民全字第1號)後,迄未起 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 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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