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13年度,43號
IPCV,113,民著訴,43,202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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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蔣孟宏觸電網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2件另案民事事件(一為本院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 3號再審事件《原確定裁判為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1 12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718號民事裁定》;二為本院113年民著上再字第1號再審事 件《原確定判決為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及112年度民 著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 14年3月28日裁定在上開2件再審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而上開2件再審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本院卷三第2 25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因此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 必要,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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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