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宏榕即蕭文賢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424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