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4年度,117號
CSEV,114,旗補,11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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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李曉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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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