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醫簡字,114年度,3號
STEV,114,店醫簡,3,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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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醫簡字第3號
原 告 葛清富
被 告 王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醫易字第1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5
3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許,為原
告施行植牙修復手術,手術進行至下午3時40分左右,因被
告醫療疏失將醫療零件滑入原告食道,當下被告竟無緊急將
原告送醫救治,僅交代若是零件排泄出來需要交回零件,後
續原告感受不適,返家後至住家附近西園醫院急診,西園醫
院告知事態緊急嚴重,立即轉診至亞東醫院,在亞東醫院
經X光、胃鏡等處置,最終取出尖銳之醫療零件,該尖銳醫
療零件造成原告食道受損及胃部不適,後續仍須針對損傷之
部分持續追蹤及治療,被告的犯罪事證已然明確,原告的醫
療單據為新臺幣(下同)3,077元、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計算
,另重新植牙一般廠牌費用約8萬元,之前留牙根管需拔除
手術費約1萬元,總計15萬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被告提出之112年8月19日錄音譯文中,有部分內容
原告沒有講過,被告是用錄音筆偷錄的,沒有經過原告同意
,這些內容原告大概還有印象,被告處心積慮、起心動念很
糟糕,原告相對友善,被告驚天一跪,讓原告傻眼,原告踏
診所被告就佈好局,原告認為沒有成立和解,因為和解就
跟做生意一樣,民間的和解應該是口頭上有提過承諾要完成
才算是和解,整整兩年了,這牙齒到現在還是問題點,也沒
有依照錄音裡面談的幫原告安裝回去等語,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願意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當天吞下的螺絲起子不是尖銳的,刑事庭法
官竟然在判決內稱螺絲起子是尖銳的,請問一個東西是否尖
銳真的如此難以判斷嗎?被告身為牙醫師,有可能讓病人吞
下尖銳的東西危及生命,卻告訴病人沒有回家觀察即可?這
分明侮辱被告的牙醫專業,刑事庭法官認定構成過失傷害的
理由,只是亞東醫院的回函稱食道可能因易誤吞入過程所造
成,一般人去做胃鏡不是應該有影像紀錄?被告多次向刑事
庭法官表示沒有看到實際證據,只憑可能2字就將人定罪,
公理何在?原告自吞下螺絲起子後到亞東醫院進行內視鏡手
術前,已經過了4個小時,都沒有任何疼痛或症狀,這合理
嗎?另兩造已於112年8月19日下午達成和解,和解條件完全
由原告提出,內容為賠償1萬元(含醫藥費、車費等費用)
,被告當場付清並主動再加上1萬5,000元,以及被告免費替
原告重新製作植牙支台並重新製作假牙,此為口頭協議,原
告說不喜歡寫協議書、各自安天命、沒有什麼問題、從此不
談了、過程原告概括承受、講話算話,原告後卻於112年8月
27日來電稱沒簽協議書之前的口頭約定無效,但和解內容已
經有錄音譯文可證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
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
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亦為民法第736條、第7
37條所分別明定。是和解契約成立後,應依該和解創設之法
律關係以定當事人間之債權及債務關係。再和解原由兩造互
相讓步而成立,和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
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且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
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
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㈡查兩造曾於112年8月19日,在被告診所洽談本件應如何處理
事宜,對話過程並經被告進行錄音,然原告主張該錄音係偷
錄、未經原告同意等詞,顯係主張證物取證違法。按監察
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
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既基於取得兩造協商結果相關證據之
目的,將自己與原告之對話內容予以錄音,被告為對話者之
一,即合於上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不罰之範圍,尚難
認該錄音檔案及相關譯文為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得作為本件
證據使用,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又被告製作之譯文(見
本院卷第179-186頁),原告又表示有部分對話不是其所述
云云(見本院卷第204頁),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後,發現內
容與被告繕打之譯文內容相符,原告則改稱內容大致上沒有
錯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足徵該譯文內容確為兩造於1
12年8月19日之對話,譯文內容如下,有譯文及本院勘驗筆
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9-186、204-205頁):
原告:你姊夫還沒來? 被告:他說等這裡處理好以後再通知他,他十分鐘就到。 原告:這種等待的滋味真的蠻難受,我也知道,對不對?我也知道你昨天很忙,昨天你在營業中,然後我還是要把一些話跟你講。我該講的,我昨天已經講蠻多的,十分鐘、叭啦叭啦那些細節我都沒講,就是一些大概概念。 被告:是,那…,重點就是,第一個我要表達歉意。 原告:你的歉意我理解,不是故意,我沒有懷疑。但畢竟遺憾還是造成了。 被告:對,我知道,但我還是要表達歉意。 原告:我喝水沒關係吧?因為我從捷運站走過來有點熱。 被告:如果你還是覺得我的歉意不夠的話,要在亞東醫院的急診處,我還是一樣可以這樣下跪。 原告:哎哎哎!你做這動作幹嘛? 被告:我就是表達我的歉意啊,沒有關係,這跟你受的苦比起來真的不算什麼。 原告:起來起來,王醫師,萬萬不可,我不喜歡這樣。 被告:沒有,我首先表達我的歉意。然後,所有你從螺絲起子掉在喉嚨,被你吞下去之後,所有的醫療費用,所有造成你肉體的痛苦,所有你精神的損失,所有的一切一切,我都沒有辦法…,只能用金錢來彌補,那這就是我能唯一補償的方式。所以你不用任何的單據,也不用任何的證明,只要你告訴我你覺得我應該要多少的賠償,我沒有意見,我都會直接轉帳到你的帳戶,那這就是我今天要提供的說法。最後就是你接下來假牙植牙的部分,你之前在這裡做的治療7萬元,我全部可以退給你。然後接下來,你可以在你們家附近的診所做後續的治療。我不知道這樣子有沒有什麼問題,或者說你還要時間考慮,然後你再告訢我你的想法。 原告:我個人的事,我自己決定就OK了,我自己決定就可以了。 被告:當然啦。 原告:本來今天過去我那邊...第三方要參與。因為我個性真的是重承諾的人,你剛講這樣,你以後不要再做這種動作,我不喜歡,不好,真的,我是為你好。 被告:沒有,我從來沒有跟人家跪過,但是我覺得你要我表現誠意,我可以,這是唯一能表現的,我覺得鞠躬算什麼,口頭的表現算什麼。 原告:我已經講了,你絕對不是故意的,這個夠明理吧。 被告:我知道,但是我已經表現出我的態度,我只是要你看看,你接不接受這是你的決定,我只是表現出來。所以我說你不滿意的地方,你覺得我還有需要再做的地方,我可以再做。 原告:王醫師,我簡單這樣子講,你大概意思表達清楚了吧?你願意植牙7萬費用退我,然後賠償我某些費用,只要我開口。 被告:對,全部。 原告:開口你都願意概括承受嘛!那說實在,我家家教很好,你從葛盈君身上看得到,其實我們的結緣是孽緣,我講這或許是廢話,但你容許我5分鐘講一下。 被告:你可以盡量講,真的。 原告:我們家萬大路出來巷口起碼六七家牙醫,你從華中橋下來,而且我當地人,土生土長萬華人,老一輩我都熟,他們不碰植牙這一塊,這是這一二十年的新興產業,那事實我認識的也有。就因為我們家葛盈君誇你,可能你以前在景安捷運站那邊吧!我記憶力蠻強的。她說,爸爸你要植牙,那王醫師真的很不錯,口碑還算不錯。我毫不猶豫,我來。所以邏輯上我捨近求遠,我跑那麼遠來就診幹嘛,讓你看感覺得到,就像醫生說那你怎麼到新店?你住址不是萬華?你到新店幹嘛?那是因為我女兒我相信她,所以我誠意也夠了。那我女兒也很相信你,我就跑來你這邊看。那我說實在的,我唯一嘔的是說,我的牙齒,植牙,我個人因為我有抽煙,所以我個人的牙齒特別注意,我只要七八個月我一定洗牙,那我牙齒也很小心刷牙。那我很嘔的是,經過你,牙齒螺絲鬆了,你幫我校正之後,不到十天,真的斷掉了,這我不是賴你,因為這種東西無法去解釋。那斷掉也就算了,剛好又掉了牙齒進去。我說實在的,好像我跟你之間蠻糾纒不清的,理論上不該發生的事,骨牌效應全部都發生了。那你講嚴重了,我不是那種貪心的人要你那7萬。而且有一件事,對,我就希望心平氣和我跟你談,這種東西不外乎兩條路。私了,大家協調好就好。第二,公權力處理,公權力處理是囉嗦的,地檢署,我們法院跑來跑去,我要跟你 …,我行事風格就是這樣,我單據都留著,但因為這錢不是你想像那麼便宜,290、390,..我可能不跟你...。 被告:我當然知道!所以我剛才說我絕不會跟你討價還價,你不要誤會。 原告:我只是跟你知道一個槪念大概是這樣,那事實上我們家葛盈君她還蠻仁慈的,她就說,因為我孫女也是在你這邊固定檢查牙齒,人家也做了很多讓步,我是不大甘願。但是她說,爸爸,原因都是牙齒造成的,而且我現在有個小困難,我現在植牙,我曾經在洗牙,跟醫師聊過,我說萬一我植牙有點故障,有一次牙鏠堵塞嘛,他說,只有植牙,那個醫生植,你回去找那個醫生,你懂我意思吧?人家的概念,這我講這你都內行人。我女兒蠻厚道的,她只是說這顆牙齒滾雪球,滾到後面一大堆事情。她說叫你把這一顆,我的牙齒,剛好你前一陣子,我第一次我習慣件問你要不要費用,你說大概一萬、一萬多,那你幫我植回去就OK了。 被告:沒有問題。 原告:說實在,這個禮拜真的是活受罪。 被告:是的,很抱歉。 原告:這種車錢、幹嘛的,你付我5仟到1萬,隨意。 被告:那就一萬。 原告:我這樣就好了。葛盈君真的對你很好,她只說,爸爸,只要把你牙齒植回去,他惹下的禍,不是說你惹禍,這顆牙齒的有那麼多後遺症,植回去。真的是別的地方他就不幫我植,我問過一次,他們說自己找植牙醫生。這是植牙界 可能有困擾的一個問題,沒有互相支援。我講話算話,也不要錄音什麼,要不要寫協議書? 被告:不用,而且你覺得不夠的話,或者有後續的傷害的話,因為才一個禮拜,如果之後你覺得還有問題是我造成的,我還是可以繼續的… 原告:不要,我不要,你也不要,我也不想你造成太大的壓力。你誠意剛剛真的表現十足,但我希望你以後不要這樣,男孩子不要隨便…。我第一句話,我自己都很不會保護我自己的人,我都已經講了啊,你不是故意的,我的認知是這個都能理解啊,我快進棺材的人,我誠意也給你看嘛!...這個Monitor你應該最清楚,是不是?我的喉嚨真的是刮傷了。 被告:是 原告:這個都有,我花了300、500去申請證明…這個到法院成為呈堂供證,它會不斷產生很多的費用,如果找公權力處理,那還不如你來概括承受。 被告:請你放心,我真的不會對你講的這個金額有任何的質疑,那我現在直接把費用給你,可以嗎? 原告:我昨天跟你要講的就是這樣,紿你參考,給你時間,3天5天參考。 被告:所以我立刻可以回答你,就是這樣。那請你等我一下,我去直接拿費用給你,好不好?然後後續的就是… 原告:後續真的要幫我復原。 被告:我知道。 原告:因為我自己長期在做大公司的採購,這種成本概念,我知道你們技術很可貴,花了那麼多年學習,包括學費。你們賺的是技術費,事實上成本不高,那我說實在的我單單花的這些錢,真的很可觀。 被告:我知道,真的很抱歉,那請你等我一下不好?很抱歉。 原告:王醫師,那你接受我們的協議就這樣?要不要寫協議書?信得過我,我是不喜歡寫協議書。 被告:我就是信得過你,而且我說過了,你日後你如果覺得我還是做的不夠... 原告:沒有,各自安天命。我忘記跟你講一句話,從頭到尾,我所受的一切,我概括承受,好吧? 被告:沒有關係,真的謝謝你!好!那… 原告:王醬師,你這樣我反而不好意思。 被告:我很抱歉,真的! 原告:我也是很直接的個性,那以後這種事千萬不要這樣。 被告:我知道了,那請你等我一下。 被告:一萬五可以嗎? 原告:不要,我們講多少就…,好啦!隨便。 被告:那就先這樣子了。 原告:就確定啦!要不要寫協議書? 被告:真的不用。 原告:信得過我,就我簡單一句話,那你一句話。那這所有裡面我算衰啦,我說我每一次…,那這個我概括承受,我也喜歡簡單明瞭。但是你還要附帶幫我…,所以你不要什麼賠我7萬幹嘛,我不要,我要這錢幹嘛? 被告:我知道,我會幫你修復到恢復原來… 原告:也不用,你就幫我這顆牙,現在的結構,你只要把植牙套套回去就好了嘛。 被告:反正就是要重來一次。重新印模,重新做假牙,還要來很多次。 原告:是啊,套回去就好了,那個對你不會造成太大金額吧? 被告:不會。 原告:因為它只是一個工具,你們賺應該是你們的技術費。 被告:反正有任何間題,還是.., 原告:沒有什麼問題,就此從此不談了上,過程我概括承受。因為葛盈星真的叮嚀我,她說她一直認為你很好,她認為說只要你把我牙齒補回去,車錢補我,這樣OK,醫藥費,這樣就好了。人家也很乾脆,站在你立場講話,所以我昨天來我是很氣憤,但是我講話我也很客氣吧?昨天造成你的困擾,有客人,但那沒辦法,因為我約不到你的時間說我們單獨像今天這樣坐下來聊,大概半小時都能談得很清楚。協議書確定不寫是吧? 被告:真的不用寫。 原告:那講話算話。那你到時候你再簡訊可以吧 ? 你發到我簡訊什麼時候回來檢查。 被告:那你要不要現在約呃?因為要等2個月肉長好了再開始,因為我們有做翻開牙肉的動作要等2個月。要我現在幫你約時間嗎? 原告:也可以啊。我那天去拔牙到和平,他也是叫我2個月以後回去回診。說真的,我這邊也缺牙,那天才拔牙的,我本來沒有這些不愉快,我還準備再回來給你植牙。 被告:8月12日開始,所以是10月12日以後… 原告:王醫師,話講在前頭,你真的不要幫我用劣質的牙齒。 被告:跟之前一樣。 原告:都跟之前一樣嘛!這個再麻煩你。 被告:不會。 (討論下次看診時間) 原告:這十分鐘就解決了,啊,真的以後不要做這種動作,以後萬一有什麼事,你誠意,我說過你不是故意的,這個我都能感受。我們明理,我們不是 ...,而且你又那麼…,邏輯上你也知道,我捨近求遠跑那麼遠來。 被告:好,謝謝,那你慢走。 原告:那植牙這一塊我費用就不支付了。 被告:我知道。 原告:啊我們也不寫切結書,也就大家信任為主。好不好? 被告:是的。當然。 原告:那你趕快…,等你姊夫。 被告:好,謝謝! 原告:好,就這樣!啊這段期間,我概括承受,真的不舒服這些,你象徵性錢也給了一點,一點意思意思,而且你願意幫我植回去,這樣就OK了。 被告:是,慢走!
  觀諸上開譯文內容,可知被告先向原告下跪道歉,原告則表
示希望退植牙費7萬元、賠償原告某些費用,但後又稱「你
說大概一萬、一萬多,那你幫我植回去就OK了」等詞,經被
告表示同意,原告又稱「所以你不要什麼賠我7萬幹嘛,我
不要,我要這錢幹嘛」,明確表達植牙費用7萬元無須退還
,隨後被告當場交付1萬5,000元由原告收受,兩造均表示無
須簽署書面、以雙方信任為主,最後原告表示「這十分鐘就
解決了」、「好,就這樣!啊這段期間,我概括承受,真的
舒服這些,你象徵性錢也給了一點,一點意思意思,而且
你願意幫我植回去,這樣就OK了」,顯見原告當時之意思,
是同意以被告給付1萬5,000元,並免費為原告植牙作為解決
此事條件,雙方已就和解內容達成一致,且和解契約又不以
書面為必要,兩造即均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反
悔,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原
告雖於本院稱不算成立和解云云,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自承
:(問:你在112年8月19日被告協調後續處理方式的時候,
你是跟被告說賠你一些車馬費、補償費,後來你是願意接受
就收1萬5,000元,及被告要負責把你掉的植牙補回去,對不
對?)是。(問:你現在還願意讓被告處理,或是被告金錢
賠償給你,你去找其他醫師幫你把植牙補回去?)錄音中我
不知道有沒有錄到,當天最後我真的很糾結,因為再回去給
被告處理這顆牙齒可能要1次、2次,不是1次就能解決,我
潛意識很恐慌、一樣的位子、一樣的牙齒。我真的受重創
,我真的很生氣,我感覺連續劇編劇都編不出來這種劇情
何況是大學畢業讀書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6頁),足徵原
告原先確實同意此和解內容,然事後因故反悔,雖原告另稱
被告「驚天一跪讓原告傻眼」、「踏進診所被告就佈好局」
等詞,嗣指被告所為造成原告思慮不周,甚至設局造成原告
同意和解條件,然原告係智識能力正常之成年人,依譯文
容,原告又曾於大公司擔任採購,對於事理之判斷應有相當
之能力,亦具備充足之社會經驗,縱然被告突然下跪道歉,
原告仍應基於自身智識為判斷,不能任意反悔,且對話中被
告亦未逼迫原告要馬上承諾,反係原告稱「這十分鐘就解決
了」等詞,未見原告就和解有何糾結之處,則應認兩造確實
成立和解契約,原告自應受和解契約之拘束,原告主張未成
立和解云云,並非可採。
 ㈢依兩造成立之和解契約,係被告支付1萬5,000元予原告,並
免費為原告製作假牙,其中1萬5,000元部分被告業已履行,
則原告僅能再請求被告履行免費製作假牙,亦未見被告有何
拒絕履行之意,現原告未依和解契約之內容,要求被告另行
給付15萬元,已違背兩造間和解契約,是原告請求應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應受兩造間和解契約之拘束,不得再另向被告請
求給付15萬元及其利息,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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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