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4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妤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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