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833號
STEV,114,店補,833,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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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陳柏郡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黃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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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