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813號
STEV,114,店補,813,202510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育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9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