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793號
STEV,114,店補,793,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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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池桂錦
訴訟代理人 曾盈瑄
曾浚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榮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3樓房屋之房屋地板及外
牆使其不漏水到樓下2樓的主臥室及浴室」、聲明二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聲明三為「判令被告立即修復其
房屋漏水問題,停止對原告房屋的侵權」,其中聲明一、三核其
訴之聲明,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之預估費用核定之,惟
本件原告並未陳報漏水修繕所需之費用,並提出相關資料(如維
修估價單),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漏水維修估價單,供本院認定修繕費數
額,倘原告未於期限內陳報,本件將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本件聲明一、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再加計聲
明二之20萬元,為185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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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