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4年度,766號
STEV,114,店簡,766,2025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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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766號
原 告 楊文鴻


被 告 王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所主張受損害車輛(000-00)之車主黃綉美,非原告
所有,原告請求車損損害賠償應提出車主出具之債權讓與
明書,並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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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