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4年度,758號
STEV,114,店簡,758,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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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719號
                  114年度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莊璧璟

林聖婕
被 告 林峻琦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陳彥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璧璟新臺幣5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聖婕新臺幣5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原告莊璧璟負擔百分之50,餘由
原告林聖婕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莊璧璟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林聖婕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莊
璧璟、林聖婕(下合稱原告;分稱各述其名)均主張被告發
表之後述言論對其等構成侵權行為,而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之損害,且行同種訴訟程序,爰依上規定合併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其臉書暱稱「林峻琦」之帳號,於附表一
欄位1所示之時間刊登附表一欄位2所示之不實言論指摘原告
莊璧璟;於附表二欄位1所示之時間刊登附表二欄位2所示之
言論公然侮辱原告林聖婕,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莊璧璟、原告林聖婕
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20萬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璧璟30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聖婕20萬
元。
三、被告辯稱:原告莊璧璟乃被告堂姊夫,原告林聖婕則為被告
堂妹。因原告對於祖母養老計畫、財產分配與遺囑內容屢表
達意見,被告身於國外無法及時在場表達意見及保護家人,
才會在個人臉書發表情緒性言論,見過該等言論之人數不多
,對原告名譽權侵害有限,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且應准被告
分期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
法第195 條第1 項亦規定甚詳。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
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判決參照)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對於已逾越善意
發表言論之範疇,淪為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
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之方式,足使他人感到難堪與屈辱,並
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應認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又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五、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以臉書對原告莊璧璟為附表一之言論;對
原告林聖婕為附表二之言論,為被告所不爭執(簡字719卷
第88頁、簡字758卷第74頁),並據原告提出上開言論擷圖
照片(簡字719卷第19-33頁、簡字758卷第17-29頁)為證,
可信為真。而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言論,乃以貶抑語詞辱罵
原告,或以含有性相關意涵之用語指涉原告,被告為前揭言
論時尚無端使用原告臉書帳號照片,客觀上自均足以折損原
告之社會評價,衡情皆使原告感到難堪、屈辱,則原告當因
被告行為受有相當苦痛,且以上開被告侵害用語及手段,可
認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節重大。又原告上開行為,
業經臺南地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被
告就對原告莊璧璟所為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40日;
被告對原告林聖婕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並確定
在案,有刑事判決可按(簡字719卷第69-76頁),亦為同一
認定,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實。基上,原告主張被告侵
害其等名譽權,而依上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為可採

六、經審酌被告雖謂因家族糾紛始對原告出言,然以被告所為侵
權言論之用語、手段(見五),折損原告名譽權之程度非輕,
並考量兩造智識程度及生活情形(簡字719卷第96頁),另
參酌本院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及財產調件明細表所
示兩造財務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
金各以5萬元為適當。
七、至被告雖請求分期清償,惟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
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
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固有明定。然前開規定,
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判決所命給付之性質,得定相當之履行期
間之職權,非認當事人有要求定此項履行期間之權利(最高
法院41年台上字第12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所命給付
,其性質非須長期間始得履行,復未經原告同意被告分期給
付(簡字719卷第96頁),被告亦未證明其有何依上規定得命
分期給付之相關事實,是其請求分期清償乙節,無從憑採。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一:原告莊璧璟部分
欄位 1 2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5月28日11時46分 「幹破霖娘肏雞掰」 2 112年5月28日11時47分 「你傳這是什麼沒家教的訊息」 3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 「姊夫我聽說小春跟瘦子告訴我你喜歡吃臭懶趴」 (圖:莊壁璟我們分手吧我真得沒辦法接受你喜歡我的貢丸) 4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 「要我告訴你爸爸是誰嗎?I own YourFucking Ass」 5 112年5月28日21時11分 「分手快樂希望你下地獄」、「我樓下等你臭【癟】三」 6 112年5月28日21時14分 「垃圾人渣 我姐夫」 7 112年5月28日22時47分 「一起笑爛我姐夫 Jeff」、「幫别人顧小孩」 8 112年5月28日23時9分 「人在台北新店區的弟兄琦琦需要 你們 有空的麻煩喊個聲Family Business 」 9 112年5月29日16時35分 「江湖我聽說姐夫你壞壞」、「淑萍 莊璟客兄台狗男女百年好合」 10 112年5月29日16時49分 「這個人渣」、「這個狗雜種」、「我很怕他吸毒」 11 112年5月29日17時22分 「你【只是一個】吃軟飯」、「幫別人養兒子」、「臭 俗辣」、「你得找一群跟你一样的狗」

附表二:原告林聖婕部分    
欄位 1 2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5月28日 「賤女人」、「主動找上門被幹」、「你全家都有病」 2 112年5月28日20時59分 「【我想你味道】陰道的味道」、「賤女人」、「主動找上門被幹」、「很癢是不是?」 3 同上 「我想念那溫熱的穴 還有粉色的屁眼」 4 112年5月28日20時59分 「還是你再打炮?幾個人?【爽嗎?】」「就算你有屁毛,也是你家的事」 5 112年5月28日19時45分 「【幹】死你老公 他連我養的狗都不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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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