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719號
114年度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莊璧璟
林聖婕
被 告 林峻琦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陳彥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璧璟新臺幣5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聖婕新臺幣5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原告莊璧璟負擔百分之50,餘由
原告林聖婕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莊璧璟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林聖婕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莊
璧璟、林聖婕(下合稱原告;分稱各述其名)均主張被告發
表之後述言論對其等構成侵權行為,而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之損害,且行同種訴訟程序,爰依上規定合併辯論、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其臉書暱稱「林峻琦」之帳號,於附表一
欄位1所示之時間刊登附表一欄位2所示之不實言論指摘原告
莊璧璟;於附表二欄位1所示之時間刊登附表二欄位2所示之
言論公然侮辱原告林聖婕,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莊璧璟、原告林聖婕精
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20萬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璧璟30萬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聖婕20萬
元。
三、被告辯稱:原告莊璧璟乃被告堂姊夫,原告林聖婕則為被告
堂妹。因原告對於祖母養老計畫、財產分配與遺囑內容屢表
達意見,被告身於國外無法及時在場表達意見及保護家人,
才會在個人臉書發表情緒性言論,見過該等言論之人數不多
,對原告名譽權侵害有限,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且應准被告
分期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
法第195 條第1 項亦規定甚詳。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
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判決參照)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對於已逾越善意
發表言論之範疇,淪為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
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之方式,足使他人感到難堪與屈辱,並
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應認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又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
五、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以臉書對原告莊璧璟為附表一之言論;對
原告林聖婕為附表二之言論,為被告所不爭執(簡字719卷
第88頁、簡字758卷第74頁),並據原告提出上開言論擷圖
照片(簡字719卷第19-33頁、簡字758卷第17-29頁)為證,
可信為真。而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言論,乃以貶抑語詞辱罵
原告,或以含有性相關意涵之用語指涉原告,被告為前揭言
論時尚無端使用原告臉書帳號照片,客觀上自均足以折損原
告之社會評價,衡情皆使原告感到難堪、屈辱,則原告當因
被告行為受有相當苦痛,且以上開被告侵害用語及手段,可
認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節重大。又原告上開行為,
業經臺南地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被
告就對原告莊璧璟所為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40日;
被告對原告林聖婕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並確定
在案,有刑事判決可按(簡字719卷第69-76頁),亦為同一
認定,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實。基上,原告主張被告侵
害其等名譽權,而依上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為可採
。
六、經審酌被告雖謂因家族糾紛始對原告出言,然以被告所為侵
權言論之用語、手段(見五),折損原告名譽權之程度非輕,
並考量兩造智識程度及生活情形(簡字719卷第96頁),另
參酌本院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及財產調件明細表所
示兩造財務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
金各以5萬元為適當。
七、至被告雖請求分期清償,惟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
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
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固有明定。然前開規定,
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判決所命給付之性質,得定相當之履行期
間之職權,非認當事人有要求定此項履行期間之權利(最高
法院41年台上字第12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所命給付
,其性質非須長期間始得履行,復未經原告同意被告分期給
付(簡字719卷第96頁),被告亦未證明其有何依上規定得命
分期給付之相關事實,是其請求分期清償乙節,無從憑採。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一:原告莊璧璟部分
欄位 1 2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5月28日11時46分 「幹破霖娘肏雞掰」 2 112年5月28日11時47分 「你傳這是什麼沒家教的訊息」 3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 「姊夫我聽說小春跟瘦子告訴我你喜歡吃臭懶趴」 (圖:莊壁璟我們分手吧我真得沒辦法接受你喜歡我的貢丸) 4 112年5月28日20時56分 「要我告訴你爸爸是誰嗎?I own YourFucking Ass」 5 112年5月28日21時11分 「分手快樂希望你下地獄」、「我樓下等你臭【癟】三」 6 112年5月28日21時14分 「垃圾人渣 我姐夫」 7 112年5月28日22時47分 「一起笑爛我姐夫 Jeff」、「幫别人顧小孩」 8 112年5月28日23時9分 「人在台北新店區的弟兄琦琦需要 你們 有空的麻煩喊個聲Family Business 」 9 112年5月29日16時35分 「江湖我聽說姐夫你壞壞」、「淑萍 莊璟客兄台狗男女百年好合」 10 112年5月29日16時49分 「這個人渣」、「這個狗雜種」、「我很怕他吸毒」 11 112年5月29日17時22分 「你【只是一個】吃軟飯」、「幫別人養兒子」、「臭 俗辣」、「你得找一群跟你一样的狗」
附表二:原告林聖婕部分
欄位 1 2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5月28日 「賤女人」、「主動找上門被幹」、「你全家都有病」 2 112年5月28日20時59分 「【我想你味道】陰道的味道」、「賤女人」、「主動找上門被幹」、「很癢是不是?」 3 同上 「我想念那溫熱的穴 還有粉色的屁眼」 4 112年5月28日20時59分 「還是你再打炮?幾個人?【爽嗎?】」「就算你有屁毛,也是你家的事」 5 112年5月28日19時45分 「【幹】死你老公 他連我養的狗都不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