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王傑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56元,及其中新臺幣19,001元自民國
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5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