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調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周世宗
管 理 人 周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乾、周忠間聲請塗銷地上權登記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
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之聲請,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調解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繳納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7月11日送達,聲請人雖於114年7月16日陳報本件調解標
的價額應為新臺幣2萬元云云,而未繳納任何費用,惟聲請
人並未提出上開價額之證明資料,未盡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之
責,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又聲請人自陳
相對人周乾、周忠均已死亡多年,則本件對其二人聲請調解
,亦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