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14年度,1196號
STEV,114,店司補,119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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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立煇配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宏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核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為9,048,102元,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
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按調
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三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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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宏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