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簡字第664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蘇冠彰
被 告 Saron Hesron Magbanua(禾司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簡字第664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0月22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65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機車分期付款合約書、被告 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照、被告與機車 合照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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