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4年度,612號
SSEV,114,新簡,61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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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612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莊雅雲
林韋呈
王淑蓉
吳明順
孫偉哲
王維德
宋屏原
義倫
姚虹霜
彰彥
楊蕙
楊美貞
張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如附表三所示部分之訴駁回。
如附表三所示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
明文。此乃「重複起訴禁止原則」,其所禁止之重複起訴,
係指同一事件而言,亦即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
為同一之請求。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
 ㈠原告本件所列被告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如附表一所示。另
原告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為被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事
實及理由,請求損害賠償(下稱系爭另案),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新簡字第54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
度簡上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繫屬審理中,系爭另案之民事
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有系爭另案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調取系爭另案卷宗核閱屬實,堪以認定。
 ㈡經核原告於本件與系爭另案之主張,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重複
情形,亦即,該部分所列當事人相同,法律關係均為本於同
一事實理由主張之侵權行為,訴訟上之請求同為金錢損害賠
償,而系爭另案繫屬在先,本件則係於114年7月31日起訴,
核屬就已起訴之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表一:本件所列被告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當事人 江鎬佑、莊雅雲林韋呈王淑蓉邱春蘭鄭宜庭、吳明順、辜秀玉莊美月黃秀卿孫偉哲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維德宋屏原、楊義倫、姚虹霜、徐彰彥楊蕙如、楊美貞張儷馨江柏輝黃怡霖陳冠全羅珮綸沈婉容、曾億強、王學堂、王家恆陳家清張耀文、方貞卿、吳葭惠、王正宏歐洲世界第五期管理委員會 法律關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江鎬佑為歐洲世界第五期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顧問律師,教唆系爭社區第30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在系爭社區電梯及出入口公佈欄,張貼內容為「本社區住戶A3-34施Χ美(原告)茲因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全體住戶表決高達228票通過驅離社區案,此案現在靜待司法審查判決,據此多數民意,即日起將不再受理該戶參加委員會議」之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實則系爭社區113年4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被告偽造存證信函冒簽作票偽造法定人數,全體住戶表決228票所通過驅離社區案,未經司法確定判決前,即背信偽造公告,侵害原告名譽,妨害原告參加委員會議之權益,迄今1年有餘,且系爭公告未遮隱原告住址,侵害個人資料,被告於113年4月22日張貼系爭公告,未正式通知原告,113年4月23日即違法執行將原告阻擋在外,原告向工務局申訴糾正、警察陪同,被告違法鎖門,管理委員會為公開會議,不得鎖門,歷經第30屆、第31屆、第32屆,至114年7月30日止,共同侵權19個月,每月求償新臺幣(下同)2萬元,共計38萬元(依庭期逐月增加),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連帶負責。
附表二:系爭另案所列被告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當事人 魏明建王維德宋屏原葉美麗林韋呈莊雅雲王淑蓉、吳明順、孫偉哲、楊義倫、姚虹霜、徐彰彥楊蕙如、楊美貞張儷馨 法律關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㈠歐洲世界第五期第30屆管理委員會113年4月23日召開之委會會會議,並無通過「將A3-34(原告)為本社區不受歡迎住戶,並禁止該住戶列席委員會會議」之議案,此為總幹事偽造113年4月22日假通知,所有權人會議冒簽作票決議之議案。歐洲世界第五期第31屆管理委員會,竟將上開議案列為113年5月18日會議討論事項,並將會議紀錄公告於各棟兩部電梯內,通知記載「本社區住戶A3-34施Χ美茲因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全體住戶表決高達228票通過驅離社區案,此案現在靜待司法審查判決,據此多數民意,即日起將不再受理該戶參加委員會議」。 ㈡原告於113年4月22日知悉上情,認為侵害原告之住戶權益,除報警外,亦向主委葉美麗陳情,應受理原告參加會議,主委仍不從,原告報警請警員陪同參加會議,總幹事及課長竟擋門,不得其門而入,剝奪原告參加會議之權益。上情,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住戶權益,為此求償新臺幣(下同)6萬元。又通知記載之「所有權人大會」係被告偽造區分所有權人法定人數,原告另訴請確認113年4月13日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法院另案審理尚未分案。  ㈢又歐洲世界第五期之管理委員會於113年5月18日召開之會議,其中議題⒋住戶A3-34施Χ美毀損、塗寫社區文件,擅自翻動全社區住戶信箱提告案,請討論。決議:經討論,委員們拜訪2位律師後,為維護社區權益,由代理委員會按規定提出告訴,投票表決11票通過。原告亦有異議,原告並未翻動全社區各棟住戶信箱,僅為拍照取證,及原告對於公告之通知,以原子筆備註,係出於自衛住戶權益、名譽,為法律保障,為此求償6萬元。 ㈣另上開會議紀錄,議題⒉社區保全續約案,未延續第29屆委員會公開招標方式,以不公開招標續由金鑽保全負責保全業務,已損害社區管理基金。該案為保全勾結管理委員會委員,為自己利益而綁標。議題⒊之定存利息10萬元轉社區活存案,未經過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議題⒌列席臨時動議的住戶請勿錄影錄音案。議題⒍按規約規定,委員會月例會議,只由各棟委員出席參加等議案,原告均有異議。
附表三:本件與系爭另案重複起訴部分
當事人 莊雅雲林韋呈王淑蓉、吳明順、孫偉哲王維德宋屏原、楊義倫、姚虹霜、徐彰彥楊蕙如、楊美貞張儷馨 法律關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被告在系爭社區電梯及出入口公佈欄,張貼內容為「本社區住戶A3-34施Χ美茲因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全體住戶表決高達228票通過驅離社區案,此案現在靜待司法審查判決,據此多數民意,即日起將不再受理該戶參加委員會議」之公告,並據以於113年4月23日,阻擋原告進入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侵害原告名譽及參加委員會議之住戶權益,為此求償新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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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