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日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韋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