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7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 告 陳宜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7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10月3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李雅涵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58元,並自民國112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雅涵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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