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627號
SSEV,114,新小,627,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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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27號
原 告 彭成功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0月7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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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