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尤正趂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
簡易庭民國114年9月18日114年度新小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新小字第55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於114年9月18日判決後,於114年9月23日送達上
訴人,上訴人如對系爭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應
自114年9月24日起計算上訴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及加計2日
之在途期間內為之至114年10月15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4
年10月17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可
證,已逾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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