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63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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