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小調字,114年度,246號
SSEV,114,新司小調,246,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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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龍陳良曜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定有明
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6
條所明定。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復有規定。末按法
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有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陳俊龍陳良曜之繼承人給付電信費
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死亡,
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於聲請人聲
請調解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故本件依相對
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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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