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鄭珠、陳玉沛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5,0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