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521號
TLEV,114,六簡調,52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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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幸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762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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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