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賴崇仁
代 理 人 鄭若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萬4,67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5,513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聲請人應提出⑴平均薪資4萬元之證明文件;⑵車輛維修估價
單(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併應提出修車之統一發票
或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
四、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補正狀繕本請自行寄送對造收受,
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