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蘇詹秀琴
代 理 人 蘇聖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宇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9,4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