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秉琨、劉柏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
7,6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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