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500號
TLEV,114,六簡調,500,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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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林素敏
即 原 告
代 理 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劉○○ 間請求114年度六簡
調字第50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斗六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依並其上所記載之共有人之姓名、統一編號
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二、依斗六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所記載之共有人
有二人,另一共有人是否已同意聲請人通行,故未將之列為
被告(相對人)起訴,請自行斟酌是否追加,如予追加應再
提出追加起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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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