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498號
TLEV,114,六簡調,498,202510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周壽美
周和順
相 對 人 楊蔡真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蔡真珠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且含他項權利部),並依據該謄本「他項權利部
」所載權利人楊蔡真珠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
蔡真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相對人楊蔡真珠死亡而有繼承人,則本件即應改列被繼
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且
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
告姓名、住居所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