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楊朝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酩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