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446號
TLEV,114,六簡調,44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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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陳燕如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萬9,891元,應繳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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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